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1)凡需进入井下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将作业原因、方案、时间、安全措施报厂安全主任审核,厂长审批;如安全主任外出,由厂长指定临时项目安全负责人行使安全主任职权。
(2)安全主任负责督促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缓作业。
(3)安全主任是作业现场的监护负责人,作业及监护人员必须服从安全主任的指挥。
(4)作业前,安全主任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防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燃烧、爆炸安全教育,使职工认识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中毒、燃烧、爆炸的特征、救护及预防措施。
(5)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场所进行充分鼓风换气(严禁用纯氧进行换气)吹散有害、易燃气体,同时可采用动物(鸡、鸽)测试,在安全主任确认氧气浓度,有害、易燃气体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允进行作业。
(6)作业时应继续对作业场所进行鼓风换气,下井人员身体必须健康,携带便携式气体报警仪、防毒面具、安全帽和安全带及揽绳,现场应有足够监护人员和车辆、梯、绳等必要器具设备。
(7)监护人员必须有较强责任心,熟悉安全措施,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8)监护人员与下井人员必要时可事先约定联系方式或信号。
(9)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影响下井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