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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9/13 阅读:625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第四条:固定资产系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亦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成本(适用于本公司成立日前的固定资产计价及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后新增固定资产计价)或评估值(适用于北京邮电通信设备厂重组投入的固定资产于本公司成立日起的计价)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列记。

第六条: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及将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有未来经济效益的重大的固定资产改良及更新支出予以资本化。日常的维修及保养支出则列为当期费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原值/评估值减去3%-10%的预计残值后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如下:

 

类别

 

预计可使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17-29

机器及电子设备

 

2-9

运输设备

 

3-5

 

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及损失以净处置款扣除账面净值后列记于利润表。

第九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分析法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

第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十一条:公司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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