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
第四十四条:申请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已超过其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2、因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毁损和丢失,且无法弥补和修复以便继续使用的;
3、由于历史原因,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4、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5、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其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报废单件原值在10,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裁办、经营财务部会签后,由主管副总裁审批。
2、固定资产报废单件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裁办、经营财务部、主管副总裁会签后,由公司总裁审批。
3、固定资产报废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执行(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固定资产的报废,需由申请报废的部门完整填写一式三联的报废单(见附件),注明报废原因,由所在部门经理确认签字。
2、固定资产报废应有相应的技术鉴定,其中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由技术管理部负责鉴定;办公设备、家具、房屋、运输工具及其他由总裁办负责鉴定。
3、固定资产报废单应交总裁办和经营财务部会签,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公司领导审批。
4、“审批意见”一栏签署完毕的“报废单”,分别交总裁办、经营财务部留存。总裁办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和卡片上盖作废章,以示注销,经营财务部根据“报废单”办理资产报废帐务处理。
5、报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要求及时处理,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应交财务部作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