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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罚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9/13 阅读:756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内容是指当公司资产出现帐帐不符,帐物不符,或资产出现严重毁损而没有及时上报处理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处罚规定包括:

1、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时,由财务部书面通报本人及所在部门经理。

2、如果因相关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时,由财务部书面通报本人及所在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由人力资源部视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轻重程度给予降薪、降职,并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如果由于部门领导的原因而造成相关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时,由财务部书面通报部门经理、直接责任人及该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

4、如果由于部门领导的原因而造成相关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时,由财务部书面通报本人及所在部门经理、该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由人力资源部视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轻重程度给予降薪、降职并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经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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