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
第五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字号由公司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在横线上3MM处用3号仿宋字,居中排列,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用全称,用“〔〕”括入。
(二)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四)公文除“会议记要”外,应当加盖公章。
(五)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七)抄送机关指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
第六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