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
第八条:行文规则是指根据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确定下来的行文规范和准则。国家对公文的行文规则有严格的要求,公司行文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调以下几点: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要分清主送、主报和抄送、抄报单位。主送、主报单位必须是公文的办理单位,抄送、抄报单位则是公文内容涉及的其它有关单位,主报、抄报是上行文,主送、抄送是平行文或下行文,给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不能同时抄送同级或下级单位。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