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办理
第九条:发文程序
第十条:各部门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达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种类应当根据发文单位的行文目的、职权及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一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制发上行文,由主管副总裁或总裁签发。
第十三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总裁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