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五条:承办公文要求
(一)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二)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主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总裁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六条:呈批件办理:公司内日常工作的请示、报告需要用呈批件的形式送领导审批。
呈批件的呈报及办理流程:
呈批件正文应有拟稿人或部门经理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