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
第十七条、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发布公文,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由总裁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二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二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