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炼铁工业职工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促进炼铁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炼铁厂(或炼铁车间,下同)高炉及有关设备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生产、管理、操作及维修,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3设计炼铁厂的工程总负责人,应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负责。
1.4兴建炼铁厂(车间)时,应留有扩建、改建的余地,否则禁止扩建、改建。
1.5施工部门必须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三方协商决定;变更较大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6炼铁厂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负责。
1.7安全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1.8厂、车间要建立伤亡事故档案及职工安全教育档案。要有全面、完整、坐标正确的地上、地下管线平面图。没有或不全的要补上。
2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2.1厂址应避免洪水、海潮、滑坡、地震的影响,要有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建厂。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厂,在总图布置中,应避免对其它厂造成危害。
2.2高炉区须位于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0米。
2.3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米以外的地方,不符合上述标准者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2.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应设置在高炉上风侧100米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高炉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5厂内各种值班室的位置,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2.5.1不应设在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5.2禁止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
2.5.3禁止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设置值班室。
2.5.4违反上述规定的值班室,必须在近期大、中修时搬迁。
2.6厂区建构筑物与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
建构筑物情况 | 距离(米) |
在铁路方向无出口的建构筑物 | 3.0 |
在铁路方向有出口的建构筑物 | 6.0 |
与铁路线之间设置栅栏的建构筑物出口 | 5.0 |
厂区的围墙 | 5.0 |
建构筑物至铁路的限界应符合下列标准:
限界类别 通过车辆的种类 | 钢轨顶面至建构筑物 最小垂直距离(毫米) | 铁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 最小水平距离(毫米) |
标准轨机车车辆 | 5500 | 2600 |
冶金机车车辆(渣、铁罐车) | 5500 | 2800 |
电力机车 | 6550 | 2800 |
2.7渣罐车、铁罐车及清灰车必须各有运输专线。重罐及热罐禁止到除尘器下边。渣罐、铁罐停放线与走行线应分开,每条线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1000分钟/昼夜。
2.8厂内铁路,道路及人行道,应在设计总布置图时统一安排,首先解决。
3平台、人行道和警告标志
3.1所有人孔及距地面2米以上的常用运转设备处,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安设栏杆,栏杆高度应大于1.2米;栏杆下部护板高度不得低于0.1米。通道、走梯的宽度在0.8米以上(垂直走梯宽度在0.6米以上)。常用的走梯,倾角应小于45度;不常用的走梯,倾角应小于60度。高度超过8米的楼梯,最多相隔5米应设置一个转弯平台。高度大于2.5米的垂直走梯,必须设置弧形围栏。弧形围栏间距应小于0.8米,弧形围栏 不得少于三圈,平台至弧形围栏不得大于0.8米。垂直走梯宜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材焊接。
3.2天桥、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纹钢板。检修平台、炉身平台及其它承重平台,均应采用钢板焊制并有防滑措施。
3.3楼梯、通道的出入口不得位于铁路和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3.4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处,均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应有灯光或音响信号。
3.5带煤气作业的划分:
一类煤气作业:更换探尺,炉前打眼,焊、割冷却壁,疏通上升管,煤气取样,处理炉顶阀门、堵、抽煤气管道盲板以及其它带煤气的维修作业。
二类煤气作业:炉顶清灰、加油、检查大钟,休风后焊大钟,检修时往炉顶或炉身运送设备及工具,休风时炉喉点火,水封的放水,炉身外焊结水槽,焊补炉皮,检修上升管和下降管,检修热风炉炉顶及燃烧口,在斜桥上部、出铁场屋顶、行走平台和除尘器上面作业。
三类煤气作业:在炉台及热风炉周围、值班室、沟下、卷扬机室、铸铁及其它有煤气处的作业。
3.6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有一类煤气作业及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在煤气区作业应遵守冶金部《煤气安全规程》。
3.7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到风口平台以上地区逗留。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告标志。
3.8皮(链)带上方应根据现场需要,每隔30-100米设置一条横跨走桥,横跨走桥应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皮(链)带两侧应设走台,每侧走台不得窄于0.8米,否则,皮(链)带运转期间,人员不得在侧面行走或停留,并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
3.9检修期间设置的检修天井,应有活动围栏和检修标志,不进行检修作业时,应盖好盖板。
4原料准备
4.1矿、焦槽上面应盖上格孔为300×300毫米的格筛。除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外,不得打开格筛。格筛损坏后应立即修复。
4.2采用铁路运输的矿、焦槽两侧和与铁路之间均应设置走台。走台宽度应大于0.8米,并应高出轨面0.8-1.0米。走台边缘与铁路中心线的间距应大于2370毫米。走台两侧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矿、焦槽与高炉和卷扬机室之间,应有走桥相连。走桥、走台应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
4.3 原、燃料车在矿、焦槽卸料区间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4.4检修矿、焦槽上铁轨和道岔时,应事先与调度室联系,在检修段两端派专人了望,并设置检修信号标志。
4.5在槽上及槽内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4.5.1作业前应与调度室凸迪侣┝瞎と〉昧担⑿枞〉寐┝瞎さ牟僮髋疲似诩溲辖┝稀⑿读稀?lt;/DIV>
4.5.2进入槽内工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设置警告标志。现场至少有一人监护,夜晚应有强灯光照明。
4.5.3矿料槽棚住时,严禁进入矿、焦槽内捅棚住的矿。
4.6在桥上不许检修车辆,紧急处理事故车辆时,必须遵守本规程4.4条要求。
4.7在有供电滑线的料车上卸料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4.8皮(链)带机的首轮上缘、尾轮下缘及拉紧装置处,必须有防护罩。
4.9皮带机必须设有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4.10皮带机头部必须设置因物料阻塞能自动停车的装置。
4.11皮带运输机托辊中心轴线,距底面高度大于500毫米,皮带运输机应有机械清扫散料设备及启动信号装置。皮带运转期间,禁止人工清扫散料、设备,禁止维修皮带托辊等运转设备。严禁从皮带上下方越过。
4.12称量车和焦罐车应有音响装置和头、尾信号灯。驾驶室内应通风良好,并设有降温除尘设备,室内空气含尘量必须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规定。
4.13厂应制定原、燃料车辆的运输、检修和清扫制度。清扫时要有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4.14停放备用车辆的线路,应有止轮措施。距停放点10米处,应有灯光信号和“停车!内有备用车辆!”的警告标志。
4.15应有固定检修场,定期检修沟下车辆。
4.16称斗闸门、称量车底料斗闸门应有机械自锁装置,漏料以后,称斗内(称量车料斗)不得剩料。
4.17矿槽、料斗、中间仓、焦粉仓及矿粉仓的侧壁和衬板,应有不小于50度的倾角,以保证漏料正常。衬板应定期检查、更换。焦粉仓下部的温度要在0℃以上。
4.18原料准备及其运输应有通风除尘设施,使含尘量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规定。
4.19单料车的高炉料坑内,料车与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2米,大、中型高炉料车与周围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2.5米。料坑上面应有装料指示灯。料坑底应设料车缓冲档木和坡度为13%的斜坡,并安装能力足够的水泵。料坑必须设有两个相对方向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正对称量车轨道。敞开的料坑应设围栏,上方无料仓的料坑,应设防雨棚。
4.20焦粉、矿粉的卷扬机下面和皮(链)带下面,应留有清扫撒落料的空间。
4.21焦粉、矿粉卷扬机用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钢丝绳报废、更新标准如下:
钢丝绳报废标准表
钢丝绳类别 断丝数 采用的安全系数 | 6×19+1 麻芯 | 6×37+1 麻芯 | 6×61+1 麻芯 | 18×19+1 麻芯 |
在一个捻距(节距)内有下列断丝时,钢丝绳应报废 |
交捻 | 顺捻 | 交捻 | 顺捻 | 交捻 | 顺捻 | 交捻 | 顺捻 |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38 | 19 | |
>7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40 | 20 | |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的更新标准
钢丝绳的表面磨损或腐蚀量(%) | 折合在一个捻距内断钢丝系数标准的(%) |
10 | 85 |
15 | 75 |
20 | 70 |
25 | 60 |
30~4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