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卷场机及炉顶设备
5.1卷扬机室不准用木结构,室内应留有检修场地,设有与高炉值班室和上料操作室联络的电话和报警电铃,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除尘装置,含尘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并应根据气候条件设置空调设施。卷扬机室与高炉和桥上之间应设有过桥。
5.2斜桥下应有防护板或防护网,斜桥一侧应设有通往炉顶的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的走梯。
5.3料车(罐)应用两条钢绳牵引,钢绳的选择及更换,应符合本规程4.21条要求。
5.4主卷扬机应有钢绳松弛保护和极限张力保护装置。料车(罐)应有行程极限、超极限双重保护装置和高速区、低速区的限速保护装置。
5.5运行中的料车和平衡车上严禁乘人。在斜桥走梯上行走时,不得靠近料车一侧。禁止用料车运送氧气、乙炔等其它易燃易爆品。
5.6卷扬机运转部件应有防护罩或栏杆。卷扬机的日常维修,必须得到司机及有关方面的同意,卷扬机主要部件出现问题或损坏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若停机检修则必须有专人联络、监护或挂检修牌。
5.7炉顶着火危及主卷扬钢丝绳时,应使卷扬机带动钢丝绳继续运转,直至炉顶火熄灭为止。
5.8更换料车钢丝绳时,料车应固定在斜桥上,并由专人监护和联系。
5.9必须保证装料设备的加工、安装精度、不泄漏煤气。通入大、小钟之间的拉杆密封处旋转密封间的蒸气或氮气的压力,必须超过炉顶工作压力0.01公斤/厘米2。通入大、小钟之间的蒸汽管口不得正对拉杆。
大、小钟应有电气联锁装置,联锁装置必须保证:
5.9.1大、小钟不能同时开启。
5.9.2均压及探料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大、小钟不能自由开启。
5.10设计的炉顶工作压力应能承受4公斤/厘米2以上煤气爆炸压力。生产时的炉顶压力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5.11炉顶至少应设置两个直径不小于600毫米,且位置相对的人孔。
5.12炉顶导向装置和钢结构不得妨碍平衡杆活动。大、小钟和均压阀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为8,钢丝绳必须每周检查一次。
5.13高炉应有两套均压装置,均压管道不准有直角弯,并应在接近炉顶的均压管上安装排污阀。均压管道入口不应正对大钟拉杆。
禁止使用荒煤气均压。排污阀应定期排放。
5.14炉顶放散阀至少应比卷扬绳轮平台高出5米,并能在地面控制操作。
5.15炉顶设备采用液压传动装置时,不得使用可燃性油料。液压油缸应设有折叠式护罩,液压件不得漏油。
5.16大、小钟联锁保护失灵时,禁止强制开启大、小钟,要及时找出原因,组织抢修。
5.17炉顶清灰只准在白天进行,事先要取得值班工长同意。清灰时,煤气防护人员应在场监护。炉顶清灰管应通至炉下运灰车箱内。
5.18清理、更换受料漏斗衬板以前,必须取得卷扬机司机的操作牌,在卷扬机停止运转后进行。煤气防护人员应在场监护。
5.19大、小钟链条应有防扭装置,探料尺应设零点和上部、下部极限位置。每月要检查一次大钟密封性能,并记入技术档案。
5.20炉顶工作温度不得超过500℃。无料钟炉顶工作温度不得超过200℃,其密封仓不得超过70℃。
5.21高炉应有各自的工业蒸汽集汽包。集汽包的制造、使用,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集汽包通至各用汽部门的阀门,应有明显的区别标志。生活用汽不准使用该汽包的蒸汽。
5.22无料钟炉顶的料罐、气密室等,不得有漏气和喷料现象。进入气密室检修前,必须先休风点火,并打开气密室人孔,排净残余氮气或者在休风前一小时改用压缩空气充压。
6 高炉主体构造和操作
6.1高炉内衬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炉体填料、泥料、泥浆等应符合GBJ8-64《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6.2风口平台应采用耐火砖砌筑。从炉壳向外的入口平台的最小净空宽度:≤100(米3)高炉,不小于3.5米;255~620(米3)高炉,不小于4米;1000(米3)以上高炉,不小于5米。
6.3大、中修以后,炉身部分的热电偶在送风前必须修复。安装冷却件时,必须防止冷却水管和炉壳钢结构受到破坏。
6.4高炉外壳和冷却壁穿孔或开裂时必须及时处理,必要时可减风或休风进行处理。
6.5大修前,应组成以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为首的炉基鉴定小组,对炉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鉴定结果记录在案。鉴定小组要签字,记录要存档。
6.6热电偶应对整个炉底进行自动、连续测温。其结果应正确显示于值班室内。强制通风冷却炉底时,炉底温度不得高于250℃;要有备用鼓风机,鼓风机运转情况应显示于高炉值班室。水冷炉底时,炉基温度不得高于200℃。
6.7炉基周围50米以内,除炉旁风机房外,不得有其它房屋建筑。炉基周围不得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该处的清扫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6.8风、渣口及各水套,除进出水管固定支撑外,风口二套,渣口二、三套必须有各自的固定支撑,风、渣口及各水套必须固牢、严密,不得泄漏煤气。
6.9风口的视孔盖必须严密,视孔镜应清晰。
6.10风口损坏时,应在工长指挥下及时更换。
6.11禁止使用坏渣口放渣。更换渣口工作,应在出尽渣、铁以后进行。
6.12渣口各套漏煤气时,应先点燃煤气,再拆、做泥套或更换渣口。做泥套或更换渣口时,应挂好堵渣机的安全钩。
6.13铁水面接近渣口或渣口冷却水压不足时,严禁放渣。
6.14高炉炉缸储铁量接近或超过安全容铁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要防止发生渣口烧坏和风口灌渣、烧穿等事故。
高炉的安全容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安全容铁量,吨;
d—炉缸内径,米;
h—渣口、铁口中心线之间的距离,米;
r—铁水比重,7.0吨/米3。
6.15高炉应安装环绕炉身的检修平台;平台应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平台与炉壳之间应留有间隙。渣口、铁口上方不得安设走梯。要有两个走梯通向炉身平台。
6.16高炉至少应设2条起互保作用的供水主管;供水主管应配有网眼小于6×6毫米的滤水网。
6.17冷却件安装前,应当用直径为水管内径0.6倍的木球进行通球试验,然后用压力为10公斤/厘米2的水试压,同时以0.75公斤的手锤敲击,要求无漏水、“冒汗”现象,经10分钟后压力降不大于3%,方可使用。
6.18风、渣口冷却水压至少应大于热风压力0.5公斤/厘米2。给水压力(公斤/厘米2)见下表:
高炉容积(米3) 压力(公斤/厘米2) 部位 | ≤100 | 255 | 620 | ≥1000 |
供水主管(风口平台处滤水器以上) | 1.8~2.5 | 2.5~3.0 | 3.0~3.5 | 3.5~4.0 |
炉体上部 | 0.8~1.0 | 1.0~1.4 | 1.4~1.6 | 1.5~1.8 |
炉体下部 | 1.2~2.0 | 1.5~2.0 | 2.0~2.5 | 2.0~2.5 |
高压操作的高炉应比上表值高一个炉顶压力。
风口水压下降时,应立即通知供水厂(车间),并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包括休风处理)。冷却壁的水压下降时,应及时调整,必要时可适当减风。
6.19炉缸采用碳砖砌筑时,水温差不得超过5℃。炉体各部水温差充试范围见下表:
6.20汽化冷却时,汽包应安装在冷却壁以上足够高度的地方,以利循环。汽包容量应在最大热负荷下一个小时不另外供水时,也能保证正常生产。
6.21汽包的设计、制作及使用,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标准。
6.22每个汽包至少应有两个安全阀和两个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指向安全区。汽包应有压力表、水位表、水位自动调节器、自动报警器。这些仪表读数应准确显示在值班室内。
炉容(米3) 水温差(℃) 部位 | ≤100 | 255 | 620 | ≥1000 |
炉身上部 | — | 10~14 | 10~14 | 10~15 |
炉身下部 | 10~14 | 10~14 | 10~14 | 10~12 |
炉腰 | 10~14 | 8~12 | 8~12 | 7~12 |
炉腹 | 10~16 | 10~14 | 8~12 | 7~10 |
风口带 | 4~6 | 4~6 | 3~5 | 3~5 |
炉缸 | <4 | <4 | <4 | <4 |
风渣口大套 | 3~5 | 3~5 | 3~5 | 5~6 |
风渣口二套 | 3~5 | 3~5 | 3~5 | 7~8 |
6.23汽化冷却时,上下水管的连接不得拐直角弯,不得逆向使用水管(进、出水管不能反向使用)。
6.24汽化冷却必须使用软水,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用水标准。
6.25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应改汽化冷却为水冷却:
6.25.1汽包水位迅速下降,又无法补充。
6.25.2长期停止供应软水。
6.25.3冷却壁损坏较多,损坏处又不易查出。
6.26每8小时至少检查一次各冷却部位的水温差及水压,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并将情况记入“配管班报”。
6.27高炉重要部位或其它地区冷却壁大面积损坏时,应先在外部打水,防止烧穿炉壁,酌情减风或休风。打水时,防止向炉内漏水。炉缸或炉底冷却壁损坏时,应及时休风处理。
6.28应定期清洗冷却壁。任何一个冷却壁排水受阻,应及时清洗该冷却壁。
6.29如果炉顶压力不断增高又无法控制,应及时减风,打开炉顶放散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准恢复工作。
6.30高压操作时,只有当大、小钟之间与炉顶压力差降至0.2公斤/厘米2以下时,才能短路开启大钟。
6.31休风基本要求:
6.31.1休风(或坐料)前必须同燃气(煤气主管部门)、鼓风、热风和喷吹等单位联系,未取得燃气部门的同意,不得休风(或坐料)。
6.31.2炉顶及除尘器要通入足够的蒸汽,长期休风时煤气管道也要通入足够的蒸汽。
6.31.3炉顶放散阀应保持全开。
6.31.4切断煤气(关切断阀)之后,炉顶、除尘器、煤气管道均应保持正压;长期休风前必须进行炉顶点火。长期休风或检修除尘器、煤气管道时,必须驱赶残余煤气。
6.31.5悬料时须经坐料处理后方可休风。
6.31.6因事故而紧急休风时,应在紧急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通知燃气、鼓风、热风、喷吹等有关单位。这些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使用该高炉煤气的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
6.31.7休风(或坐料)应在渣、铁放尽后进行,人员要远离高炉周围。
6.31.8休风(或坐料)期间,禁止清除尘器的灰;有计划的休风时,必须在休风前将除尘器内的灰清尽。
6.31.9休风前及休风期间应注意检查冷却设备,坏的应及时更换,防止向炉内漏水。
6.31.10休风期间或短期休风之后,严禁停、开鼓风机或关闭风机出口风门,冷风管道必须保持正压。
6.31.11开、停炉及大、中修期间,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并在高炉附近设临时医疗点。
6.31.12休风检修完毕后,未经休风负责人同意,不得送风。
6.32开、停炉必须组成以生产厂长(总工程师)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并负责制定开、停炉方案和工作细则。
6.33开炉前(包括新建或大修的热风炉),必须按制定的烘炉曲线烘炉。炉皮应有临时排气孔。经24小时连续联动试车正常后,才能开炉。
6.34开炉前,冷风管须保持正压,除尘器、炉顶及煤气管道必须通入蒸汽,驱除残余空气。送风后,中、小高炉炉顶煤气压力必须大于0.03~0.05公斤/厘米2,大高炉炉顶煤气压力必须大于0.05~0.08公斤/厘米2,并作煤气爆发试验,确认不能产生爆炸后,才能接通煤气系统。
6.35开炉前,应准备好足够强度的和粒度合格的开炉原、燃料,做好铁口泥包。碳砖炉缸除用粘土砖砌筑碳砖保护层以外,应将铁口泥包封严,不漏空气。做铁口泥包前,不得安装风管。
6.36停炉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6.36.1停炉前,高炉与煤气系统必须严密可靠地分隔开。采用打水法停炉时,应取下炉顶放散阀或放散管上的锥形帽。
6.36.2打水停炉降料面期间,应不断测量料面高度。避免休风,必须休风时,先停止打水,并点燃炉顶煤气。
6.36.3打水停炉降料面时,禁止开大钟。大钟上不准有积水。至少每小时分析一次煤气中二氧化碳和氢的含量,氢含量不得超过6%。
6.36.4应有炉顶专用水泵,炉顶温度应保持在400~500℃之间。炉顶打水应采用均匀雨滴状喷水,防止水流顺炉墙流下引起炉墙塌落。
6.36.5停炉过程中,铁口角度、铁口眼应逐次加大,减少炉缸积存的渣、铁。
6.36.6大、中修的高炉,料面降至风口水平面时,即可休风停炉。大修高炉应在炉底(炉缸)水温差较大的位置上开残铁口眼,要放尽残铁。
6.37鼓风机突然停风时的要求:
6.37.1鼓风机停风1~2分钟,且没有引起高炉产生灌渣、烧穿事故,可以继续向高炉送风。
6.37.2鼓风机停风已引起高炉发生灌渣、烧穿等事故,或者鼓风机时间较长,则应立即出尽高炉的渣、铁并按休风程序休风。
6.38全厂或者高炉生产系统全部停电(包括鼓风机),应按本规程6.37.2条处理,
若仅煤气系统停电,则立即减风,同时防止高炉发生灌渣、烧穿等事故,立即出尽渣、铁。若煤气系统停电时间较长,则应根据煤气厂(车间)要求休风或者切断煤气。
运料系统停电时,高炉炉顶温度不得超过550℃。
6.39发生停电事故后,应将电源闸门断开。恢复供电后,确认无人在线路上工作后,方准按生产程序依次合闸。
6.40风口水压下降时,应视具体情况,减风处理。风口水压力小于1公斤/厘米2时,高炉应立即休风。水压正常后,恢复送水前,应确认冷却设备无损、无阻。送水时应分段,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大量蒸气发生爆炸。
6.41高炉炉缸烧穿时应立即休风,并作好长期休风和停炉大修的准备。
6.42风口、渣口发生爆炸,风口、风管烧穿,或因误操作渣口被拨出时,首先应减风改为常压操作,同时防止高炉发生灌渣等事故。出尽渣、铁后休风。
6.43高炉休风时,对煤气的处理,除遵守本规程外,还要遵守冶金部《煤气安全规程》。
6.44停、开炉工作进行时,对煤气系统蒸汽压力必须大于3公斤/厘米2,并保证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