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喷吹煤粉
7.1煤粉设备室及室内的一切设备均应有防爆措施。设备室和应该泄爆的设备应有泄爆装置,室内要通风良好。煤粉罐及输送煤粉管道应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
喷吹烟煤时则应有供应氮气的旁路设施。该旁路设施应涂黄色,以区别于其他系统。
喷吹煤粉设备房周围,应留有通行消防车的道路。
喷吹系统或者在该区域内需要动明火时,应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发给动火证,并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喷吹系统动火前,应将系统中残煤吹扫干净。
7.2贮煤罐、喷吹罐应有泄爆孔。泄爆孔的面积,由设计确定。泄瀑膜须用1.0毫米厚的铝板,每批铝板使用前,应抽样检验耐压强度。泄爆孔应朝向安全地点。
喷吹罐停止吹煤时,储煤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喷吹烟煤时,储煤罐和喷吹罐储煤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罐体结构应能保证煤粉从罐内完全、自动流出,应有测量罐内煤粉料面高低的指示计。
7.3在喷吹烟煤系统中,为保证及时处理事故,防止手动操作失误,应设置气控装置和非电动顺序控制系统。
7.4当控制喷吹煤粉的阀门、调整阀门和切断阀门有一个失灵或仪表失灵时,应能自动停止向高炉喷吹煤粉并报警。
7.5混合器与煤粉输送管线之间,应有逆止阀和自动切断阀,所有喷煤的风口前的支管上均应安装逆止阀。
7.6喷吹房与炉台之间,应有走桥相通,有信号与高炉值班室联系。
喷吹煤粉时,喷吹罐压力至少大于高炉热风压力0.5公斤/厘米2,否则禁止喷吹。
7.7煤粉管道的设计及喷吹煤粉的速度,应保证煤粉不沉积。停止喷炊时,应当有压缩空气吹扫管道。喷吹烟煤时则须用氮气吹扫。
7.8煤粉、空气的混合器,不许安设在风口平台上。
7.9喷吹烟煤时,喷吹罐的充压和收尘设备的气源必须使用氮气。
氮气系统不允许泄漏。
7.10喷吹系统和喷吹系统区域应有防火设施。
7.11球磨机出口的温度应低于80℃,煤粉仓、布袋除尘器、喷吹罐等的温度应低于70℃。喷吹罐应有温度记录和超温、超压警报装置。
7.12喷吹烟煤时,制粉系统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15%。
7.13风大于1公斤/厘米2的压力容器,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要求。
7.14喷吹罐的限压阀应安装过滤器,禁止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粉。
7.15检查制粉、喷吹系统时,应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7.16对喷吹煤粉系统的一切设备、设施及室内墙壁地面必须建立每班的严格清扫、冲洗制度。
7.17检修喷吹煤粉设备时,要防止设备中积存的煤尘飞扬和发生爆炸,使用的工具应镀铜,检修现场严禁动火或产生火花。必须动火时,要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8 富氧鼓风
8.1连接富氧鼓风处,应有逆止阀和快速自动切断阀。吹氧系统及吹氧量应能远距离控制。
8.2含氧量超过25%且热风系统漏风,或者坐料以及风口灌渣(焦碳)时,应停止吹氧。
8.3吹氧设备、管道以及工作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均不得有油污;使用工具还应镀铜、脱脂。吹氧设备周围严禁动火。
开启氧气阀门应按顺序缓慢进行。氧气压力不得过小或过大,否则应随时通知供氧部门进行调整。
8.4正常送氧时,氧气压力应大于冷风压力1公斤/厘米2,小于该值时应通知制氧、输氧单位,并立即停止供氧。
8.5氧气管道检修和长期停用重新启用前,应彻底检查、清扫,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8.6检修吹氧设备动火前,应认真检查氧气阀门,确保不泄漏。并用干燥的压气或氮气置换,取样化验合格后,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方可施工。
8.7严禁干、湿氧气在氧气管道中混送,或交替输送。
8.8对氧气管道、应定期测壁厚,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要做控伤检查和强度试验。当壁厚腐蚀达1毫米时,应更换管道。
9 炉前出铁场和炉台构筑物
9.1炉前出铁应设防雨天棚。防雨天棚的高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高炉容积(米3) | 防雨天棚下沿高度(米) |
≤100~255 | >9 |
620 | >7 |
≥1000 | >18 |
天棚顶设有清灰装置时,天棚顶的坡度可为1/12,没有清灰装置时,其倾斜角应不小于45°,并应定期清除积灰。
渣口和渣铁罐上面应设防雨棚和排烟罩。
255米3及其以上的高炉,炉前出铁场支柱应用钢结构件;小于255米3的高炉,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件,但应有防热措施。炉前铸铁时,所有房架均应采用钢结构件。
9.2每个铁口的流量,不得长期大于3000/24小时。容积大于1500米3的高炉,宜有2个以上的铁口。高炉应有2个以上的渣口。
9.3渣沟、铁沟应有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
9.4炉台及构筑物,应经常清除铁瘤和清扫灰尘。
9.5炉前辅助材料及铁块的运输应机械化。
9.6高压高炉主铁沟坡度应大于5%,常压高炉主铁沟坡度可为10~20%。一般中型高炉主铁沟的净断面宜为0.7~0.9米2。大型高炉主铁沟的净断面不宜小于1.3米2。主铁沟长度不宜小于下表数值:
炉容(米3) | ≤100 | 255 | 620 | ≥1000 |
主铁沟长(米) | 7 | 9 | 10 | 13~14 |
主渣沟坡度应为15~20%,直线长度不得小于4~5米。渣沟、铁沟不宜转直角弯,转弯曲率半径宜选2.5~3米。
9.7泥炮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泥炮室应有两个相对位置的出、入口通至安全地点。
9.8新建、改建高炉炉前的渣沟、铁沟,应有活动封盖和相应的排烟除尘装置。
出铁场及其周围环境,含尘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现有高炉在大修时应完善上述装置,使炉前空气含尘量和有害气体含量达到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9.9禁止使用高炉煤气烘烤渣沟、铁沟。
10 热风炉和煤气系统
10.1热风炉及其管道内衬耐火砖和绝热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型材料的选用至少应符合上述要求。
10.2热风炉炉皮烧红、开焊或有裂纹时,应立即停用,及时处理。值班人员每8小时至少检查一次热风炉。
10.3热风炉应有技术档案,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归档。除日常检查外,每月应详细检查一次热风炉及其附件。每年应测定一次热风炉气体动力学数据。测定结果应归档。
10.4热风炉炉壳上禁止焊接支架,检修作业时临时架设的支架,在检修作业完毕后必须立即全部拆除。
10.5禁止在热风炉各平台及走道上堆放杂物,并经常清扫。
10.6热风炉烟道应留有清扫和检查用的人孔。为防止烟道积水,应配备水泵。
10.7燃烧器的煤气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闸板,当燃烧器风机停止运转时,该闸板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上应有流量表及煤气流量调节器。
10.8热风炉管道和各阀门应严密。放风阀应在冷风管道上,其操纵台应设在泥炮室侧,要备有电动开关按钮和手动操纵杆;高炉值班室内应设电动控制阀。为监测放风情况,泥炮室侧的操纵按钮(或摇柄)附近,应安装风压表。
10.9热风炉混风调节阀前,必须备有闸板式切断阀。当高炉风压小于0.2公斤/厘米2时,必须自动关闭混风切断阀。
10.10热风炉炉顶温度及废气温度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10.11热风炉必须使用净煤气烧炉,净煤气含尘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炉容(米3) | 炉顶压力(公斤/厘米2) | 净煤气含尘量(毫克/标米3) |
≤100 | >0.15 | <30 |
255> | 0.3 | <15 |
≥620 | >0.5(高压操作) | <10 |
煤气中的饱和水含量应小于47.45克/标米3(相当于煤气温度35℃时的饱和水含量)。
热风炉净煤气支管处煤气压力应符合下表要求:
炉容(米3) | ≤100 | 255 | 620 | ≥1000 |
煤气压力(公斤/厘米2) | ≥0.03 | ≥0.035 | ≥0.05 | ≥0.06 |
10.12热风炉烧炉期间,应经常观察和调整煤气火焰。出现灭火时,应及时关闭煤气闸板,找出灭火原因后,确认能重新点时,方可点火。
煤气自动调节机失灵时,不得烧炉。
10.13热风炉应有倒流管。休风应使用倒流管倒流。无倒流管的热风炉,倒流炉炉顶温度应超过1000℃,不得几座热风炉同时倒流。严禁用倒流的热风炉送风。
10.14休风后,各项电动联锁操作应改为手动操作。烧炉使用的天然气或焦炉煤气,应在减风时关闭。
10.15煤气管道必须维持正压,煤气闸板必须不泄漏煤气。
10.16高炉和热风炉所有附属设备的煤气管道的最高处,均必须有煤气放散管及阀门。该阀门的开关应能在地面控制。
经常有人进行检修作业的一类煤气区,应有经过净化的压缩空气管道及阀门,以备作业时配带送风面具使用。
10.17严禁除尘器和高炉煤气管道泄漏。如果泄漏,必须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休风处理。
10.18在除尘器的下部和上部,至少应各有一个直径不小于600毫米的人孔,并设置两个相对出入口的清灰平台,其中一个出入口应能通往高炉值班室或高炉炉台。
10.19除尘器应安有带旋塞的蒸汽管头,所使用的蒸汽应与炉台蒸汽包联结,汽包与除尘气之间的蒸气管不得堵塞或冻结。
10.20除尘器在荒煤气入口处应有锥形盘式切断阀门,该阀门的控制开关应设在炉台上。
10.21原有除尘器清灰使用的重锤锥形盘式阀,应大中、中修时改为湿式螺旋清灰机或改用管道输送。
10.22除尘器每天至少应清一次灰,清灰时应经工长同意。
10.23检修清灰阀时,放灰口必须用盲板堵死,并须切断电源,煤气救护人员应在场监护。
10.24清灰阀关不严时,应减风后关严,但不得休风。
11 炉前渣、铁处理
11.1应严格按进度表,在值班工长领导下组织出渣、放铁。
11.2出铁、渣以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并发出出铁、出渣的音响或停止信号。水冲渣的高炉必须先开动冲渣水泵。
11.3应根据高炉的有效容积和冶炼强度来规定铁口的深度和角度。并制定铁口维护制度,严禁铁口潮湿时出铁。
11.4泥炮应由专人操作,炮头必须完整。炮泥应按规定标准配制。根据铁口状况及炮泥种类,决定打泥量及拔炮时间。
11.5渣沟、铁沟和砂口,应定期铺垫并加强日常维修。
11.6处理铁口及出铁时,铁口正对面不准站人,炉前吊车应远离铁口。出铁、出渣时,严禁清扫渣铁罐轨道和在渣铁罐上工作。
11.7开口机应转动灵活,专人使用。出铁时,开口机应移到铁口一侧固定,不得影响泥炮工作。
11.8泥炮应有量泥标尺。泥炮装泥时,不准将手放入装泥口内。
液压设备禁止漏油,要有防高温烘烤的措施。
11.9装泥时,禁止往泥膛内打水。不准使用冻泥、稀泥和混有杂物的炮泥。
11.10泥炮应有音响信号。开动泥炮时,其活动半径内不许有人。
11.11铁口发生事故或泥炮失灵时,应减风、常压或休风,直至堵好铁口为止。
11.12炉前设备的电缆线应防止机械损伤和烧损。电气设备应接地或接零。
11.13更换开口机钻头或钻杆时,应切断电源。
11.14通氧气用的胶管应脱脂,炉前使用的氧气胶管长度不得小于30米,10米内不允许有接头。
氧气铁管长度不得小于4米,氧气胶管与铁管联接处不得漏气。
放置的氧气瓶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外,并不得放在正对渣、铁口处。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并严防油脂污染。
11.15炉前工具在接触铁水前,必须烘干。
11.16使用的铁水罐必须烘干。要建立渣、铁罐使用牌制度。没有取得使用牌,不得使用该渣、铁罐。
11.17渣、铁罐内的最高渣、铁液面,应低于罐沿300毫米。不得移动正在用于出渣、出铁的渣、铁罐位。
11.18活动砂口,活动主沟和摆动溜咀的接头处,必须认真铺垫,经常检查,严防漏渣、漏铁。出铁前,应检查摆动溜咀的机械可靠性及灵活性。
11.19渣罐倾翻装置必须能自锁,渣罐使用以前,必须喷以灰浆或用干渣垫底。渣罐内禁止有积水和易燃易爆物质。
11.20铁罐轴耳应锻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轴耳磨超过原轴直径的10%即报废。每年应对轴耳作一次非破坏性探伤检查,并作好记录,归档。
11.21禁止使用凝盖孔口直径小于罐径1/2的铁、渣罐。禁止使用轴耳开裂、内衬损坏的铁罐。
重罐不许落地。
11.22重渣、铁罐车的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0公里/小时。在高炉下行走、倒调时不得大于5公里/小时。
11.23必须根据出铁进度表,提前30分钟配好渣、铁罐,要逐步做到重罐拉走后立即配空罐。
11.24水冲渣应有备用电源和备用水泵。每吨渣的用水量,应多于7吨。水压不宜低于1.5~2.0公斤/厘米2。
11.25冲渣沟坡度应大于3.5%,不得有直角弯,尽量直线布置。铁口冲渣应有单独的水冲渣沟,大型高炉渣口应有各自的水渣沟,并设有活动封盖及排烟装置。
水渣沟架空部分,应有带栏杆的走台。水渣池周围应有栏杆。内壁应有扶梯,规格应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
11.26靠近炉台的水渣沟上部和渣沟溜咀前,应有净空尺寸不大于200毫米的活动栏网。
11.27出铁、出渣前,应有音响和灯光信号与水泵房联系。确保水量水压正常。出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冲渣。
11.28启动水泵前,应确保水冲渣沟内无人。故障停泵, 必须及时报告。
11.29水冲渣时,溜咀附近不许站人。铁口不正常时,应停止水冲渣。
11.30渣沟内应有沉铁坑,严防渣罐或水渣沟过铁。
11.31水冲渣发生事故时,应有改向渣罐放渣或向干渣坑放渣的备用设施。
11.32炉前冲渣不准使用未经净化处理的煤气洗涤水,水冲渣蒸汽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11.33弃渣场场址应在总图设计中统一布置。
11.34弃渣场应设专用铁路线,其要求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11.35倾翻渣罐时倾翻角度应小于116度(丝杆剩5~6扣)。翻罐时,人员应离开。倒干渣应选好地形,防止渣壳崩落伤人。翻罐前,罐车必须采取止轮措施,再远距离操作翻罐。
11.36向翻罐机供电时,应采用隐蔽插头的软电缆,并在离罐30米以外的地点操作按钮。
11.37应使用打渣壳机和撞罐机处理罐口结壳及翻渣后的罐内结壳。
11.38渣中含铁较多时,严禁向弃渣池倾翻。
11.39平渣机工作时应防止轧坏电缆或溜车。平渣机工作地区距离罐车位置,应不少于30米,翻罐时不少于50米。
11.40重渣罐翻不出渣时,要待彻底凝固后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