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铸铁机
12.1铸铁机操作室的位置应能清楚地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操作室应采用耐火砖和隔热材料砌筑,室内应有空调及通讯、信号装置。操作室窗户应采用耐热玻璃,并设有两个方向相对通往安全地点的出入口。
12.2铸铁机链带下面,只准安装烘烤喷浆设备、清模设备以及与铸铁机运转有关的设备。
12.3铸铁机工作台宽度应大于5米,工作台的上下走梯应设在工作台两侧,铸铁机链带上方1米处设过桥。走梯和过桥应符合本规程3.1条要求。
12.4铸铁机工作台应采用耐火砖砌筑。工作台要通风良好,使用的工具必须干燥。
12.5铁水溜槽的移动、安装,铸铁机下的污物清理,均应机械化。铁水溜槽坡度应为3%左右。
12.6铸铁机主场房应有排气天窗,小型铸铁机车间至少要有防雨棚。
12.7不准在铸铁机下通行。必须通行时,应设置专用的安全通道。
12.8铸铁时铁水流应均匀,不得堵塞或溢流。脱落铸铁块应采用机械化。
12.9铸铁车间的铁罐道两侧,应设带栏杆的人行道。
12.10翻罐提升机和移动小车应有电动极限控制,并符合本规程15.15条的要求。
12.11灰浆的原料供应,应使用管道或溜槽。灰浆的配制应机械化,并有防尘措施。
12.12铸铁冷却水应闭路循环使用,循环水沟、水池应设栏杆或带格孔的盖板。
12.13为防止铸块翻到车箱外,铸铁机机尾部应设置挡铁板。
12.14必须取得“铸铁机操作牌”以后,才能检修铸铁机。检修完毕后,铸铁机司机必须确认人员已全部撤离,杂物已清完,并收回操作牌,在发出开车信号后,才能重新开车。
链带转动或非计划停机时,不许在链带下面作业或逗留。
12.15铸铁机应专人操作,启动前应显示灯光及声响信号。
12.16铸模内不得有水。模耳磨损不得大于50%,不得使用开裂及内表面有缺陷的铸模。
12.17铸铁机工作时,人员应远离正在铸铁的铁水罐。
12.18凝盖或溜咀堵塞的铁水罐,必须处理好以后再翻罐。符合本规程11.14条要求时,允许使用氧气处理。
12.19铸模内表面应均匀地喷灰浆,干燥处理后,方可使用。
12.20清洗或更换灰浆喷咀时,必须先停蒸汽或压缩空气。
12.21铸铁必须充分冷却后方可脱模。
12.22铸铁机停止运转,铸模同无残留铸铁时,才准许清理落在车箱外的铁块。
12.23装运铸铁应采用落放在平台上的开底吊斗,或者栏板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栏板车皮。调运铸铁应有专人与铸铁机联系。铸铁机运转时,禁止在漏斗和车皮外侧逗留。
12.24禁止在铸铁机运转时检修铸铁机,任何人不准搭乘运转中的链带。
12.25炉前连铸时应使用铁水缓冲包,缓冲包在出铁前应烘干,出铁时,铁流不得过大或过小。
12.26铸铁机厂房内各主要操作室及工作间应有通风除尘设施,厂房内含尘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要求。
应特别加强对石墨粉尘的治理。
13 碾泥机
13.1碾泥机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和必要的装卸机械,冬季应有防寒措施。空气中含尘量和有害气体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13.2干碾机、湿碾机应分开作业,干碾机应密封、防尘。
碾泥机之间、进出料口周围以及碾泥机下面的传动部件,必须留有检修、运输及操作空间。碾泥机上料及供料应机械化。
13.3碾泥机室应有称量装置,以准确配料。用泥量较小时,配料可采用容量法,并按规定标准碾制各种泥料。
13.4碾泥机应专人操作,并有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
13.5碾泥机出泥挡板,必须有安全装置。
13.6碾泥机运转时,禁止取样或清扫设备。碾泥机、搅拌机及供料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14通讯、信号和仪表
14.1高炉及其附属设施应有下列仪表和信号:
仪表名称 | 仪表安装地点 | 备 注 |
探尺记录表 冷却水流量表 冷却水压力表 冷却水压力降信号 炉基温度表 炉底温度表 炉身温度表 炉喉温度表 炉顶温度表 |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 小高炉可以不设 |
仪表名称 | 仪表安装地点 | 备 注 |
钟间压力表 炉顶压力表 热风压力表 蒸汽压力表 冷风温度表 冷风压力表 冷风流量表 热风温度表 风温调节器 净煤气压力表 净煤气流量表 汽化冷却水位控制器 水位指示器 空压机压力表 煤粉罐料面指示器 喷吹煤粉计量表 灯光及声响信号(出铁、休风、坐料信号) 模拟盘 |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和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煤粉罐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热风炉值班室 热风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高炉值班室 煤粉罐 煤粉罐 高炉值班室、煤粉罐 高炉值班室、热风炉、煤粉罐 高炉值班室、料运值班室 | 调度室,鼓风机 |
14.2水、水蒸汽及煤气、氮气等的计量,必须通过变送器后,才能引入值班室。
14.3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各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以掌握高炉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14.4高炉投产前应安装:
14.4.1调度电话:凡与高炉生产有关的部门,均应设置。
14.4.2直通电话:凡与高炉生产关系十分密切的岗位,均应设置。
14.4.3行政电话:对外广泛联系工作的单位和装有以上两种电话的部门及岗位均应设置。
14.4.4总调度室应设调度总机、工业电话,以便统一指挥。高炉值班室和厂总调度室应安装录音电话。喷吹煤粉室、热风炉值班室、沟下值班室、卷扬机值班室、炉前出铁场,均应安设扩音器和工业电视。
14.4.5在一类煤气区、高空作业、噪音在70~110分贝环境中作业时,均应采用对讲机。
15 电气、起重设备和机械润滑
15.1炼铁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独立供电的电源。小型厂做不到时,应在本厂自备备用电厂,确保供电。
炼铁厂供电系统须符合现行“冶金部钢铁企业设计暂行条例”的要求。
炼铁厂内属于一级电力负荷的设施,必须有两个以上独立电源来供电;
属于一级电力负荷的有:高炉冷却水水泵、高炉炉顶电力系统和主卷扬机、泥炮、开铁口机、高炉水冲渣用水泵、鼓风机、输送煤粉用空压机。
15.2高炉及运料卷扬系统的电缆及导线应有保护层或保护套管。
15.3未经厂、车间同意,非工作人员不许进入卷扬机室、直流发电机室及变电室。这些地方动火前,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15.4电磁站变压器和动力开关室内地面,应有绝缘层。室内必须备有试验灯、绝缘杆、四氯化碳灭火器及干砂箱。
15.5裸线必须有接地良好的防护网,防护网与线之间的距离至少应有1米,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炉身附近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防护罩或栏杆。
15.6应保持整流设备的清洁,运转中的火花不能超过允许范围。各电气设备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温度。
15.7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技术条件接地或接零。高构筑物应有防雷击措施。
15.8上料系统中,设备的启动或停止,关系到前后设备时,必须安装联锁装置。联锁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5.8.1启动从系统终端设备开始,逆物输送方向依次启动。
15.8.2停车与起动顺序相反,先停给料设备,然后从供料设备系统的始端开始,顺物料输送方向依次停车。
15.8.3系统中某一设备发生故障时,它前面的所有设备应立即自动停车,后面的设备应继续运转,直到料空为止,以防止带负荷启动。
其余的电、机系统,也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
15.9动力、照明、通讯等电气线路,禁止敷设在氧气、煤气管道上。
15.10厂(车间)内应设置:
15.10.1工作照明:凡是有操作人员工作和来往的地点及设备运转点,均应设置工作照明。
15.10.2事故照明:因工作照明停止,可能出现误操作和容易出事故的地点均应设置事故照明。
15.10.3检修照明:需要经常检修设备的地方应设置检修照明。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5.11定期检测绝缘物的绝缘性能和接地电阻值,并作好检测记录,存入技术档案中。
15.12直流电机停机时,应通知供电变电所切断高压电源。
15.13检修电气设备时,至少2人一起操作,停电检修时,严格执行“有人检修,严禁合闸”的挂牌制。
15.14炉前吊车,铸铁翻罐机,水渣双轨吊车等司机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空调设施。
15.15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必须装高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以及自动联锁装置和启动、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起重工具,禁止栓挂在高炉场棚钢梁上。
起重机工作时,禁止斜拉歪吊,人员禁止站在吊运的物体上和在起重钩下逗留、通过。
起重机附设的平台、走梯应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起重机夜晚工作时,作业区应有良好的照明。
起重、提升设备应由专人使用、专人指挥。
15.16高炉升降机与高炉、热风炉之间,应安装带护栏的过桥。过桥要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升降机导轨应有护板。
15.17应加强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起重前应仔细检查吊钩、吊绳是否合格。起重设备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操作牌制。起重时,应有专人按统一指挥信号指挥作业。
15.18起重机吊运开底吊桶时,吊桶的开底必须用机械控制。
15.19乘人升降机必须专人操作,严禁超载,用完后应锁门。该升降机必须有自锁装置,室内应备有电气灭火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为8。
15.20机械运转部位必须润滑良好。移动式机械应有单独的润滑,分点润滑必须停机进行,并在启动开关处派专人监护。
15.21油库及油泵室应有防火设施,油质应定期检验并作好记录,油库周围10米内不得安装、修造电气设备及其厂房。
15.22寒冷地区的油管应保温或使用防冻油。
16 设备维护和检修
16.1厂(车间)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和维护制度。设备应按计划检修,不准拖延。
16.2参加检修工作的各单位应在检修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划分作业地区与工作范围,并由专人指挥与联系。检修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进入检修现场的人必须戴好安全帽。
16.3大、中修使用的拼装台和拼装作业,应符合大中修指挥部的要求。不许妨碍交通。拼装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与监护。
拼装台工作面水平误差不得大于2毫米。
16.4施工现场行驶的车辆应有专人指挥,并尽可能地设立单行线。
16.5被检修的设备,必须在检修前切断与设备相连的所有电路、风路、氧气管道、煤气管道、蒸气管道、喷吹煤粉管道及液体管道。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牌制。
16.6在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应有安全通道、楼梯、支架、吊台或吊盘。吊绳直径按负荷确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有关设施,作业时严防超载。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路,应经常清扫,并有防滑措施。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人员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身体素质的要求。
16.7楼板、吊台上的作业孔应设置护栏和盖板。
16.8高空作业携带工具时,应装在工具袋内,不得扔递工具和其它物件。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和起重设备时,应架设防护网。
16.9高空作业时禁止用煤气、氧气管道作起重设备的支架。
16.10 6级以上强风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16.11设备管理部门的机、电技术人员应对日常检修负责。
16.12运送大部件通过铁路道口时,要事先与铁路管理部门联系,经其同意后,方准通过。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监护。
16.13木料、耐火砖和其它材料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6.13.1贮存场地应平坦、干净,宜选择高地势,并应有防雨棚。
16.13.2选择各种储存料场与仓库时,要避免妨碍工程的正常进行和消防车辆的顺利通行。
16.13.3耐火砖应错缝码放,一般耐火砖垛高不得超过1.8米,大块或较重的耐火砖垛高不得超过1.5米。
16.13.4堆放材料间的通道间距不得小于1.0米。
堆垛应防潮。粉状料应堆放在单独的房间里。
16.14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的场所应通风良好。电、气焊焊割前必须清除工作场所的易燃物。
16.15拆脚手架时,从上往下进行,拆下后要迅速捆好堆放到指定地点。
16.16检修前、后,要清点人数。在炉内或管道内,除尘器或料仓内检修时,要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出入人数不符时,应立即查找、核实。
16.17大修时,炉底和炉缸的砌筑及其砖衬,必须按照设计、施工要求进行。
16.18采用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炉瘤和死铁层时,装药量、炮眼数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或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16.18.1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16.18.2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16.18.3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在设备周围放炮时应事先做好掩护。
16.18.4炮响后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挖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眼放炮。
16.18.5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6.18.6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后,只有在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16.19停炉以后,应安装溜槽、溜管和皮带运输机,以清除炉内残物。
16.20拆除炉衬时,禁止同时进行炉内扒料和炉顶浇水。入炉扒料前应清除好可能降落砸人的砖衬、炉瘤等,并固定好活动平台或吊盘。要测试炉内空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是否符合有人作业的标准。
16.21大、中修施工区域内,火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同时应设置警告牌和信号。
16.22检修大钟、料斗时应计划休风。大钟下面检修时,大钟应牢靠地放在穿入炉体的防护钢梁上,不得依赖焊接或吊钩悬吊大钟。只有在确认检修完毕,炉内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将大钟从防护梁上移开。检修前要切断煤气,通风良好,使一氧化碳含量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
工作环境中一氧化碳含量超过200毫在/米3时,工作人员必须戴通风口罩,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煤气作业区环境中的气体成份。
16.23检修大钟时,应控制高炉料面,并用冷料压料降温。
16.24休风时进入炉内作业或不休风在炉顶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更换炉喉砖时,除应遵守本规程16.22与16.23条外,还应卸下风管,堵住风口。
16.25高炉大、中修及改造时,应同时对损坏的热风炉进行大、中修和改造。
16.26检修热负炉和除尘器时,必须防止煤气从邻近煤气管道串入,并严格执行操作牌制。煤气防护人员应在现场监护。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要求。
16.27检修、清理热风炉内部时,应作到:
16.27.1热风管、煤气管要用盲板隔绝,除烟道阀门外其余各阀门应关死,并切断阀门电源。
16.27.2炉内温度应降到低于40℃,通风要良好,一氧化碳浓度应在30毫克/米3以下,含氧量应在20.5%(体积含量)以上,每2小时应分析一次气体成份。
16.28修补热风炉隔墙时,应用钢材支撑好隔棚,防止上部砖脱落。
16.29热风炉检修完后,应先单项试车,然后电动联合试车。
16.30热风管内部检修时,必须打开人孔,严防煤气,热风串入,并应遵守本规程16.22条和16.27.2条的要求。
16.31检修除尘器内部时,应作到:
16.31.1通风良好,环境符合本规程16.27.2条的要求。
16.31.2排尽除尘器内灰尘。
16.31.3固定好检修平台和吊盘。清灰作业必须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掏洞。
16.31.4检修至少由2人进行,煤气防护人员要在现场监护。
16.32应在专用场地或铁路专线一端检修铁水罐,检修地点应有起重及翻罐机械。修罐时所用的电源线应采用软电缆,修罐地点以外15米处应设置围栏和标志,两罐间距离至少2米。
严禁重罐进入修罐场地和修罐专用线。
16.33修罐坑(台)应设围栏,围栏应符合本规程3.1条的要求。罐杭(台)与罐之间的空隙,应用坚固的垫板复盖。罐坑内不准有积水。
16.34待修的罐内温度不得超过40℃,砖衬应从上往下拆除,并可喷水以减少灰尘。
16.35修罐时罐内应通风良好,冬季应有防寒措施。在罐内距罐底1.5米以上处作业时,应有台架及平台,上、下罐时,采用钩梯。
16.36罐砌好并烘干后方准交付使用。罐座应经常清扫。
17 工业卫生
17.1产尘多的地点(见18.3条表1)应尽量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并加强该处的通风除尘措施,使空气含尘量符合本规程18.3条表4的要求。原有高炉应制定改善作业条件规划,限期达到上述要求。
17.2工业废水应在净化后闭路循环使用。必须排放时,其排入地面水系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7.3废渣应采用水冲或水泡处理,其排放水质必须符合本规程18.3条表2及表3的要求。
17.4厂区生活用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由卫生部门定期取样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泵、贮水池、水管等。必须严格管理,防止被污染。
17.5厂(车间)内高温作业区,应配备喷雾风扇或水幕,设有带空调设备的工人休息室,夏天休息室内温度要低于室外温度。
17.6高温作业区,夏季应备有安装空调设备的集体待班室,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及防暑药物。
17.7工人应定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劳资部门应负责及时调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17.8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7.8.1放射源应装在刚玉瓶内,放入的部位应由企业总工程师决定。
17.8.2不得用爆破办法拆除埋有放射源的高炉砖衬。
17.8.3放置或者拆除放射源时,应有防护措施。接触放射物质的工作人员必须配带个人检测仪表,其全年全身及器官外照射总剂量不得超过GBJ8-74《放射性防护规定》的要求。
17.9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接近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要立即体检。
17.10生铁、炉衬、残铁及渣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放射源的运输、贮存以及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GBJ8-74《放射性防护规定》的标准。
17.11炉顶均压阀、放散阀、放风阀以及其它噪音大的设备,均应配有消音装置。高炉工作区域噪音应符合本规程18.3条表5的规定。
17.12新建、改建或大修高炉时,控制噪音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投产。高炉办公室、值班室、工人休息室、待班室等地应有隔音措施。
17.13高炉区域以外的厂内其它非作业区的噪音应低于70分贝(A)。
18 附则及附录
18.1各厂(车间)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各厂(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细则。
18.2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18.3附录
表1 炼铁厂主要生产部门的粉尘和有害物
生产部门 | 产生有害物及粉尘点 | 有害物 |
高炉 | 出铁场、入散阀、炉顶 | 粉尘、石墨碳、CO、余热 |
原料 | 矿槽、漏咀、振动筛 | 粉尘、余热 |
水冲渣 | 水渣沟、水渣池 | 蒸汽、H2S有毒气体、余热 |
煤粉车间 | 储煤罐、喷吹罐、供料皮带 | 粉尘 |
碾泥机 | 碾泥机 | 粉尘、沥青烟、有害气体 |
煤气 | 除尘器、炉顶放散阀 | CO、粉尘 |
铸铁机和修罐 | 铸铁机、铁罐、渣罐 | 石墨碳、粉尘、蒸汽 |
表2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 标 | 卫生要求 |
悬浮物质 | 含有大量悬浮物的工业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水 |
色、臭、味 | 不得呈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特有的颜色、异臭或异味 |
漂浮物质 | 水面上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和浮沫 |
PH值 | 6.5~8.5 |
生化氧量(5日20℃) | 不超过3~4毫克/升 |
溶解氧 | 不低于4毫克/升(东北地区渔业水体不低于5毫克/升) |
有害物质 | 不超过表3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
病原体 | 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彻底消灭病原体后方准排入地面水。 |
表3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编号 | 物质名称 |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 |
1 | 乙醛 | 0.05 |
2 | 二硫化碳 | 2.0 |
3 | 甲醛 | 0.5 |
4 | 汞 | 0.001 |
5 | 钒 | 0.1 |
6 | 苯 | 2.5 |
7 | 氟化物 | 1.0 |
8 | 挥发酚类 | 0.01 |
9 | 砷 | 0.04 |
10 | 硫化物 | 不得检出(按地面水溶解氧计算) |
11 | 氰化物 | 0.05 |
12 | 氧化铝 | 4.0 |
表4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编号 | 物质名称 | 最高容许浓度(毫克/立方米) |
1 | 一氧化碳* | 30 |
2 | 二甲苯 | 100 |
3 | 一氧化硫 | 15 |
4 | 甲苯 | 100 |
5 | 甲醛 | 3 |
6 | 金属汞 | 0.01 |
7 | 钒铁合金 | 1 |
8 | 氟化氢及氟化物(换算成F) | 1 |
9 | 酚(皮) | 5 |
10 | 硫化氢 | 10 |
11 | 氧化铝 | 4 |
12 | 其他粉尘* * | 10 |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放宽:作业时间一小时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容许达到50毫克/米3;半小时以内一100毫克/米3;15~20分钟一200毫克/米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间隔2小时以上。
* *其他粉尘系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 允许噪声[分贝(A)] |
8 | 85 |
4 | 88 |
2 | 91 |
1 | 94 |
表5(1) 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噪音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 允许噪声[分贝(A)] |
8 | 90 |
4 | 93 |
2 | 96 |
1 | 99 |
表5(2)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