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2.锅炉房如没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 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5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3.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前面6条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
(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
(4)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锅炉房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什与锅炉应有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5.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1)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
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2)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6.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7.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8.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
9.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GBJl6—1987(i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10.一般独立的燃油(气)锅炉房须设置泡沫及1211灭火器。室外应有消火栓。灭火器配置数量一般按50 
配置1只,但锅炉房内至少不得少于2只。
对于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底层、顶层上及组合建造的燃油(气)锅炉房?除设置灭火器外,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自动灭火设施。该报警宜采用光电式声报警。自动灭火宜采用泡沫、1301、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