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九种行政处罚方式,主要依据来自《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便于区别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规定,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此类现场处理措施不需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