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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附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30 阅读:710
附则

    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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