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目录 管理咨询 标语展示 挂图展示 安全大全 框架装裱 标语列表 网上订单 最新动态 标语大全 发货公告 网站首页
 
管理首页 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 班组安全 防护用品 安全隐患 职业健康 安全教育 安全违章 应急标语 事故标语 电力安全 化工安全 机械安全 建筑安全 加油站安全 交通安全 矿山安全 特种作业安全 高处作业安全 社区安全 学校安全 其它安全标语 安全生产知识 所有文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2/2/8 阅读:778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欢迎您发表自己的评论。您的评论将被网络上成千上万的读者所共享,我们将对您的慷慨深表感谢。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友情链接申请〉|||||| 更多..........
24小时客服电话:「广东:13922515848」  「0769-82286226」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莲花E区 邮编:523850
Copyright@2005-2008 东莞市锐谷网络贸易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南方企业文化宣传网 粤ICP备08012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