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企业要完成事故统计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事故统计制度作为保障。企业的事故统计制度必须规定单位负责事故统计的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确定事故统计的时限和范围,明确的程序和报送部门等问题。除统计事故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将各类未遂事件,纳入统计范围并进行分析,作为内部基层工作的控制手段之一,以加强对各类未遂事件的控制,从而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事故统计报表 企业制定的事故统计报表应编制有:单位、行业的判定;单位性质的划分;事故人员身份的判别;事故原因、类别的确定;伤害程度的判定;损失工作日及经济损失的计算;事故起因物、致害物、不安全行为的判定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的判定直接关系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分析;事故原因的判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监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监管决策时举足轻重;而伤害程度的判定,现行是以损失工作日标准作为重伤的判定标准,并规定单纯的轻伤事故不统计,损失工作日标准对多数人来说太过专业而没有掌握,原劳动部1960年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如今也没有多少人知道,以致出现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统计中,将脊椎骨折等认为是轻伤而不向安监部门上报的问题。因此,应有一个新的界定标准,避免出现重伤事故隐瞒、迟报和事故统计数据倒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