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1.广泛开展面向企业的系统事故统计培训,建立起一支覆盖广、素质高,掌握事故统计制度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
2.扩大事故统计范围,将单纯的轻伤事故纳入事故统计范围,条件具备时还应当将各类未遂事件也纳入统计。这样,一则可以避免将重伤误认为轻伤;二则通过对轻伤事故、未遂事件的统计,起到相应的预警机制作用。
3.在隐瞒、迟报、谎报事故处理中,负责事故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征求事故统计部门的意见,体现对隐瞒、迟报、谎报事故处理的严厉性,以维护事故统计部门依法统计事故的合法权益,提高事故统计的权威性。
4.国家安监局应制定并颁布《事故统计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从事事故统计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应的考核后持证上岗。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一本规范的事故统计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推动事故统计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