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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基金管理办法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工伤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2/3/5 阅读:1483

1. 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公司员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集体主义精神,工会决定在全体员工中实行《工伤基金管理办法》,旨在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提供一定的医疗及生活补助,帮助员工度过难关,令员工感受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

2.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 职责:

3.1 工会委员会 负责本制度的撰写、复核和发放。

3.2 工会主席负责本制度的审核。

4. 具体管理办法:

4.1 工伤基金从公司员工的工资中提取,各车间管理、操作人员按工资的 1.5% 提取,其他人员按工资的 0.75% 提取。

4.2 当工伤基金数额超过 3 万元时,暂停提取。期间,如因支付医疗及工伤津贴而致使基金数额不足 1 万元时再继续提取。所提取的工伤基金不再返还给员工个人,当年的工伤基金余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年度工伤基金帐户。

4.3 辞职、被辞退人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所提取的工伤基金不予退回。

4.4 工伤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5. 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5.1 公司各车间、部室有工伤事故发生时,应在 48 小时内报人事科备案。

5.2 员工报销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及领取工伤津贴时,应出具镇级或镇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及所在车间或部室的《工伤事故证明》(略)。

6. 报销和补贴标准:

6.1 员工因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应有员工自己先行垫付。

6.2 医疗费用在 150 元以下(含 150 元)的,从工伤基金中予以全额报销。

6.3 医疗费用在 150 元以上的,从工伤基金中予以报销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及赔偿后剩余部分总和的 80% ,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6.4 从工伤基金中结算后的赔偿和补贴费用,应首先偿还公司或其他人员在治疗期间为当事人的垫付部分。

6.5 工会给予工伤事故当事人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 5000 元。

6.


6 公司员工因工伤医疗而不能上班满一个月以上者,工会将给予每月 300 元的工伤津贴,最高限额为 900 元,即享受三个月的工伤津贴。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为痊愈上班后的第一个月。

6.7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工会委员会。

6.8 本办法自 2004 年 8 月 1 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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