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目录 管理咨询 标语展示 挂图展示 安全大全 框架装裱 标语列表 网上订单 最新动态 标语大全 发货公告 网站首页
 
管理首页 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 班组安全 防护用品 安全隐患 职业健康 安全教育 安全违章 应急标语 事故标语 电力安全 化工安全 机械安全 建筑安全 加油站安全 交通安全 矿山安全 特种作业安全 高处作业安全 社区安全 学校安全 其它安全标语 安全生产知识 所有文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生产安全 发布时间:2012/4/5 阅读:624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欢迎您发表自己的评论。您的评论将被网络上成千上万的读者所共享,我们将对您的慷慨深表感谢。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友情链接申请〉|||||| 更多..........
24小时客服电话:「广东:13922515848」  「0769-82286226」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莲花E区 邮编:523850
Copyright@2005-2008 东莞市锐谷网络贸易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南方企业文化宣传网 粤ICP备08012228号